第十五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1)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2) 消防设计文件;
(3)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4)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
第二十四条 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
(四)重新申请
第二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