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一)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
(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消防救援机构填写的各种法律文书;
(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录检查的人员的姓名、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
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
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