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工程验收的规定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管理。
(4)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2)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3)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4)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4.施工过程中的消防验收
1)隐蔽工程消防验收
粗装修消防验收:属于消防设施的功能性验收。验收合格后,尚不具备投入使用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