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工程验收的规定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管理。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本行政区域内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2)验收程序
验收程序通常包括验收受理、现场评定和出具消防验收意见等阶段。
(1)验收受理。
(3)出具消防验收意见。现场评定结束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据消防验收有关评定规则,给出验收结论,并形成《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施工过程中的消防验收
1)隐蔽工程消防验收
粗装修消防验收:属于消防设施的功能性验收。验收合格后,尚不具备投入使用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