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 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住宅小区防火安全公约和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
(二)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建筑
第十条 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