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完毕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高层民用建筑的附属库房应当采取相应的防火分隔措施,严格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指示避难层(间)的位置。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防火卷帘下方还应当在地面标识出禁止占用的区域范围。消火栓箱、灭火器箱上应当张贴使用方法的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