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治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 学时
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治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四章复审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 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