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型商业综合体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至少每半年接受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2)从业员工应当进行上岗前消防培训,在职期间应当至少每半年接受一次消防培训。
从业员工的消防培训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2)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
3)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性能
(3)专职消防队员、志愿消防队员、保安人员应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基本技能,且至少每半年接受―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筑基本情况,建筑消防设施、安全疏散设施、灭火和应急救援设施设置位置及基本常识;
2)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尤其是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分工;
3)发现、排除火灾隐患的技能,防火巡查、检查要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