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法律标准及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按照消防设计要求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法律标准及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