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注册和受聘
1、注册
(1)初始注册: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2)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延续注册的,有效期3年
(3)变更注册: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4)不予注册的情形>⑤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
⑥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
⑦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
⑧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⑨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
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
(3)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