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备案违反规定的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竣 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 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 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 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 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