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水准测量法的技术要求
(1)各等级的水准点,应埋设水准标石。
水准点应选在土质坚硬、便于长期保存和使用方便的地点。
墙水准点应选设于稳定的建筑物上,点位应便于寻找、保存和引测。
一个测区及其周围至少应有3个水准点。水准点之间的距离,一般地区应为1 3km,工厂区宜小于1km。
(2)水准观测应在标石埋设稳定后进行
两次观测高差较差超限时应重测。二等水准应选取两次异向合格的结果。当重测结果与原测结果分别比较,其较差均不超过限值时,应取三次结果的平均数。
(4)水准测量所使用的仪器及水准尺,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水准仪视准轴与水准管轴的夹角,DS1型不应超过15″ ,DS3型不应超过20″。
②水准尺上的米间隔平均长与名义长之差,对于锢钢尺,不应超过0.15mm;对于双面水准尺,不应超过0.5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