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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组件设置要求
二、系统设计参数
(一)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基本要求
(1)储罐或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当储罐或储罐区设置泡沫站时,泡沫站应符合规定:室内泡沫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泡沫站严禁设置在防火堤、围堰、泡沫灭火系统保护区或其他火灾及爆炸危险区域内;靠近防火堤设置的泡沫站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与可燃液体储罐罐壁的水平距离应大于或等于
3.钢制单盘式、双盘式内浮顶储罐的泡沫堰板设置、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及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规定:泡沫堰板距离罐壁不应小于0.55m,其高度不应小于0.5m;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不应大于;2)在系统的泡沫液量中应补偿围挡上不能封闭的开口所产生的泡沫损失;
3)利用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防护区应设置排气口,排气口的位置应能防止燃烧产物或其他有害气体回流到泡沫产生器进气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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