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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规定
1.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惰化设计浓度;无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和固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灭火设计浓度。
2.一个组合分配气体灭火系统中的灭火剂储存量,应大于或等于该系统所保护的全部防护区中需要灭火剂储存量的最大者。
10.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 10 台。
11.用于保护同一防护区的多套气体灭火系统应能在灭火时同时启动,相互间的动作响应时差应小于或等于2s。
(三)l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
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灭火浓度应大于或等于灭火浓度的1.3倍,设计惰化浓度应大于或等于惰化浓度的1.1倍;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
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