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1)合议制度
1)独任制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①依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②基层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③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第二审民事案件
2)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⑤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⑥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3)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2)回避制度
1)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①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②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③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4)两审终审制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