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 物 ;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 押决定书和清单。
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 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