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发包人提供材料的名称、规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并在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中对发包人提供材料予以描述。
(2)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发包人提供材料的清单单位消耗量,清单单位消耗量可参照类似工程同类项目材料损耗率合理确定,并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一览表》。
(3)发包人提供材料需要承包人保管及提供相应服务的,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根据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制定发包人提供材料的交货计划并报发包人,发包人应按计划提供。发包人提供材料的材料费不计入综合单价,也不计入投标总价。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承包人的成本和(或)工期延误,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