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价
(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以招标确定的价格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格
(2)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材料暂估价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进行采购定价或自主报价(承包人自产自供的),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格
(3)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专业工程暂估价不属于依法必须指标的,按照工程变更相关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格
(4)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进行材料、专业工程暂估价招标的,其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需要发包人配合的费用由发包人自行承担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进行材料、专业工程暂估价招标的,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需要承包人配合的,应向承包人支付总承包服务费
(5)承包人参加暂估专业工程的投标并中标的,对专业工程提供施工管理、协调配合、工程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