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事项。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明确分管投诉处理的高级管理人员,设立或指定投诉处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处理投资者投诉事项。分管投诉处理的高级管理人员、投诉处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应报行业协会备案。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责任追究机制,对投诉处理不力的部门或人员根据情况追究相关责任。
3、不同情形处理投诉要求
证券经营机构对受理的投诉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根据投诉请求的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本机构应履行而未履行的
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并告知投诉人延长期限及理由。
5、投诉渠道、投诉反馈及记录存档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保障投诉渠道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