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安全事故报告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2.施工安全事故调查
1) 分级调查与组织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
重大事故:省人民政府;较大事故:市人民政府;
3.施工安全事故处理
1) 政府批复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