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 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工程施工单 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 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 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 号),对于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进一步明确规定:
(1)实行建筑垃圾分类管理。
(2)引导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再利用。施工单位应充分利用混凝土、钢筋、模板、珍 珠岩保温材料等余料,在满足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求加工制作成各类工程材 料,实行循环利用。施工现场不具备就地利用条件的,应按规定及时转运到建筑垃圾处 置场所进行资源化处置和再利用。
(3)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