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2、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①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②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③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④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3、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①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②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③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4、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 、扩建活动 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