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金投资顾问试点机构的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可以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
1、具有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业务资格;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其销售子公司申请的,应具有较强的合规风控及投资者服务能力;基金销售机构申请的,非货币基金保有量不低于100亿元;
3、合规记录良好;
4、具有高质量的基金产品研究团队,与业务开展相匹配的投资顾问人员,以及与其拟从事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技术能力;
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可以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
5、业务方案完备,业务制度健全,
符合第1至3项条件且客户数量达到1亿人的机构,可设立子公司开展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该子公司应当符合第3至6项的条件。
中国证监会将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相关机构的试点方案及准备情况进行审议、确定具备试点条件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