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定职权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相互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检查的,应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
(2)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①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②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销以及其他有关资料③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