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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
《港口与航道工程管理与实务》案例题专项班
授课老师: 陈冬铭
主讲老师:陈冬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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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定职权(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相互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检查的,应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2)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①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②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销以及其他有关资料③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2、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3、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政府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定职权
1、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 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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