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 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