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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案例题进阶班
授课老师: 刘二林
主讲老师:刘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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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指为确保债务清偿的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属的权利上设定的、以取得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以取得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实质内容。担保物权具有确保债务履行以及促进资本和物资融通的功能。
法定性
担保物权具有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效力的权利,仅以法律规定为限,当事人不得约定设立担保物权,也不得协议变更担保物权发生的要件和内容
(2)当事人可约定排除担保物权行使的不可分性。
(2)担保物因毁损灭失所获得的赔偿金成为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人可就该代替物行使担保物权。
(1)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①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②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③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④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⑤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⑥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⑦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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