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 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 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 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 照国家有关规定,使预算内教育事业费逐步增长,不得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专项资金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一律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