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砌体的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接。
(2)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
(3)当房屋相邻结构单元高差较大时,宜先砌筑高度较大部分,后砌筑高度较小部分。
2)基础墙的防潮层,厚度可为20mm。抗震设防地区建筑物,不应采用卷材作基础墙的水平防潮层。
3)当墙体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净宽度不应大于1m,其侧边距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
临时施工洞口顶部宜设置过梁,亦可在洞口上部采取逐层挑砖的方法封口,并应预埋水平拉结筋;
对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地震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
4)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①120mm厚墙、清水墙、料石墙、独立柱和附墙柱;
②过梁上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③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④门窗洞口两侧石砌体300mm,其他砌体200mm范围内;转角处石砌体600mm,其他砌体450mm范围内;
⑤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⑥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⑦轻质墙体;
⑧夹心复合墙外叶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