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
1、监督主体
(1)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治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施工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②具有两年及以上施工安全管理经验;
③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3)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
(2)监理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
(3)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