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注册和受聘
1、注册
(1)初始注册: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
⑧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⑨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
⑩年龄超过65周岁;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2、受聘
(1)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2)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
(3)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