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设用地使用权
A.使用国有土地一一占有、使用、收益;
B.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改变的要依法报批;
C.可以在地上
e.设立可采用出让、划拨方式;
竞价出让一一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或同一地上有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土地。 书面约定一一可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不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
不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
g.房地一并处分;
h.住宅——期满后自动续期,费用依法办理;
i.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
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