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制度
1、建设工程抗震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和施工全过程负责,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2)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 、结构体系、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等具体情况和使用维护要求记入使用说明书,并将使用说明书交付使用人或者买受人
(3)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
(8)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对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测,并在加固前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等措施
2、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
(1)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①重大建设工程;
②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③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④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⑤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2)应当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