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
1、监督主体
(1)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治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3)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完整的组织体系,,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2)监理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