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2、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
3、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4、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5、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
6、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1)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2)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7、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的规定
(1)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2)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