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脱落、坠落致害责任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
(1)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3)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5、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责任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
(1)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