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计算

式中 Qc--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A或B) ;
N--计算单元中的灭火器设置点数 (个)
校核
(1)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2)当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100㎡ 时,应配置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每增加100㎡时,增配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
(3)当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危险等级和建(构)筑物总平面布局或平面布置等发生变化时,应校核或重新配置灭火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