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延期的规定
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2、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3、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二、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1、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三、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
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筑工程,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