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 伍,并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统一协调指挥;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 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 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八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