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应急处置措施
1.应急处置措施的法定条件、主体和要求
第四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
施。
2.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处置措施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