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一)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一是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工艺、流程开展检测
三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四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五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应当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第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