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工程量清单缺陷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工程量清单缺陷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综合单价。当工程量清单缺陷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增加超过15%时,15%及以内部分按照清单项目原有的综合单价计算,15%以外部分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施工程的合理成本和利润协商确定综合单价;当工程量清单缺陷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减少超过
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工程量清单缺陷项目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施工程的合理成本和利润协商确定综合单价
④已标价总价计价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包干,合同价格不因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陷而调整
(2)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合同价格不因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陷而调整
(3)工程量偏差。带来的合同价款调整可按照上述工程量清单缺陷调整合同价格规定(1)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