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存在的错误予以纠正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不同于一审、二审程序,并非一个独立的审级。从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看,包 括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 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后的6个月内提出,法院和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不受时间 限制。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 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