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证金
1、缺陷责任期的确定
(1)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6)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2)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2年;
(3)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起满2年
4、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