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述:
(1)担保合同==从合同:
主无效一一从无效;
从无效一一不影响主的效力。
(2)担保合同无效:
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反担保√
(4)担保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有约定按约定)
(5)代位物受偿: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
(6)混合担保一一同一债权既有物保又有人保的: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约定不明)时:
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的一一物保>人保受偿:
第三人提供物保的一一债权人可选择
(7)追偿权: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