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 应的个人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法律标准及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