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始工作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条件时,监理人获得发包人同意后,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合同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2)设计工作
(1).承包人设计义务。
承包人应按合同基准日适用的法律规定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
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要修改”发包人要求”文件,只需完善设计,承包人按审查意 见修改设计文件。
如果审查提出的意见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文件,如某些要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文件,承包人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文件,由此增加的工作量和拖延的时间按变更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