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履行
1、发包人义务
发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般义务包括: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