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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
《港口与航道工程管理与实务》案例题专项班
授课老师: 陈冬铭
主讲老师:陈冬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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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可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建设工程工期(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①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②开工通知发出后认定开工日期(2)工期顺延①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③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 、窝工等损失(3)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①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②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③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 格执行工程发包承包法规制度,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 分包工程,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建 筑材料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是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义务。如果系因施工人原因导致建设 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施工人 不仅应当自行承担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的费用,还应当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在其修理或者 返工、改建后符合合同约定。二是如果在施工人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导致建设工程 迟延交付,施工人还应当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实践中,迟延交付建设工程的责任 主要表现为违约金责任或者赔偿损失责任。
1、施工质量检验制度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2、建设工程的返修(1)返修作为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其返修包括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两种情形;(2)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
(1)施工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2)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3)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①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②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③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1、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br />2、下列情形,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3、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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