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导致的工程索赔,发承包双方可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格和工期:
①发承包双方应约定误期赔偿费的计算方法或金额和赔偿费用上限。
(2)因非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导致的工程索赔,发承包双方按本书17.4.3小节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3)因发承包一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在延长的工期内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发承包双方对工期延误均有责任,且在延长的工期内遭遇不可抗力的,按双方过错比例另行协商承担责任。合同工期内必然会遭遇不可抗力的,按本书17.4.2小节规定调整合同价格和工期。
发生工程索赔事件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