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 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 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 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 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